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师生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提高师生实验室安全知识水平和防护技能,保障实验室实验课程教学和科学研究实验的正常有序运行,确保师生员工生命与实验室财产安全,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以及《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苏教科〔2019〕1号)和《南通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通理工实验〔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学院拟进入学校实验室操作及实验室管理的一切人员准入,包括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教职工、学生、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科研人员及外单位人员等。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的各种实验、实训室。
第三条 管理规定
(一)各学院所属中心实验室管理员、拟进入实验、实训室的教职工等均应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实训室学习和工作。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新生入学教育与考试体系,新生须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
(三)学生、实习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须熟练掌握有关实验及仪器设备操作规范、规程后,方可使用实验设备、设施或开展相关实验。
(四)外单位参观、学习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前须由接受单位批准,进入实验室后应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在接受单位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方可进行;学校师生跨学科开展实验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核,并取得相应考试合格证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修和实习。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南通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