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管理办法

发布者: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发布时间:2023-03-16浏览次数: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规化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南通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指导、督查、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检查是指学校和各学院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实地察看、检测、分析和评估等活动;隐患是指实验场所、设施设备等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整改是指利用管理、技术等手段,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行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检查要求,逐级落实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指导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配合各级政府部门的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发布校级检查整改通知书及通报文件,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的日常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规章制度、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队伍;负责接受学校及政府部门的各类安全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的整改通知,落实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材料进行收集、统计、上报和存档。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具体实施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学校和各单位的有关规定,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工作、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负责落实本实验室的每日自查,确保实验场所、设备及设施、装置、工艺和材料处于安全状态,实验人员的操作、防护和应急行为合理合规,实验室环境良好以及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等无缺陷;负责根据所属学院、学校或政府部门安全监督检查的整改通知,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实现隐患闭环和整改销号。

第三章检查内容、形式和要求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执行,包括责任体系、规章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安全检查、实验场所、安全设施、基础安全、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与核材料管制、机电等安全、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安全等方面。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采取学校监督检查与各学院单位自我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年度计划,每年组织不少于六次的校级安全检查,包括实验室安全全面检查、危险源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及日常巡查等。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年度计划,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并组织落实。各单位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包括覆盖本单位所有实验室的全面检查、针对危险源的专项检查及日常巡查等。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日常自查制度,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全面检查,每日对实验室环境卫生状况、仪器设备情况、离开时水电气是否关闭等进行检查,并做好值日记录。

第四章隐患整改及存档

第十五条学校、学院单位、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均应形成记录。各单位及实验室应针对隐患问题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各学院单位及实验室对能立即整改或短期内可完成整改的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对于整改难度较大、隐患较严重短期内无法整改的,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实验室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全部或者局部停用实验室,并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及整改计划,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六条 各学院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包括制度文件、年度检查计划及总结、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记录原始资料及其他应归档的文件资料。各学院应每季度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季度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检查通报及责任追究

第十 学校对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重大安全隐患等进行通报;对故意隐瞒、掩饰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根据《南通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