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理工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发布时间:2023-03-23浏览次数: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保护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教育科研和医疗单位剧毒化学品治安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化学特性和上级要求将危险化学品分为“管制类”和“非管制类”,“管制类”化学品包括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压缩气体,以及麻醉和精神药品,其中剧毒化学品见《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见《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爆化学品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分别见《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指除“管制类”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学校、相关学院(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单位和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二)相关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账、物一致。专职人员名单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人员变更时及时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做相应变更。

(三)相关实验室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领用和使用记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责任书等,经学院审核确认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

第五条 学校对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申购实行集中管理,学院应树立节约意识,杜绝浪费。合理控制化学品的使用量,尽量使用无危害或低危害的化学品。学院申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统一办理公安机关核发危险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或存放证明,协调申购有关事宜,任何学院和个人未经申报备案不得自行采购。

第六条 实验室购买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采购在提交采购申请的时候必须一并提交使用用量进度计划,原则上必须一年内用完,不能用完的要提交处置方案,对剩余的须进行低毒或者无毒化处置

第七条 申请进口剧毒(易制爆)化学品依照公安、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任何实验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第四章储存与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须建立化学品出入库台账。化学品采购、入库、领用、使用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等环节都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各单位的化学品专用存储场所由专人负责管理。储存场所必须安全可靠,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设施、通讯以及报警等装置。剧毒品、易制爆等管控化学品存放场所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人防、物防和技防要求。

第十条 实验室应配备化学品专用存放柜。严格分类,强

氧化性与强还原性物质不得混放,强酸与强碱不得混放,相互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不得混放;定位、定点有序存放,张贴详细的化学品清单。使用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化学品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双人双锁”、“双本账”,建立使用台帐,并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一条 使用化学品的实验人员对自身安全负责。实验人员须充分掌握实验目的和反应机理,仔细阅读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充分预测实验可能产生的危害,按需佩戴合适的防护服、口罩或防毒面具、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若在实验中使用易挥发试剂,或是会产生有毒、有害、刺激性气体或烟雾的,须在安装有吸附装置的通风橱内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须在老师指导下进行。实验持续过程中,实验人员须密切留意实验动态,严禁脱岗和无人值守。严禁闲杂人等进入实验室。严禁将食品和饮料等带入实验室。严禁把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十四条 若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危险化学品丢失的,须报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保卫处报告公安部门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处置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无法净化处理的危险化学品的废液、废渣和残液、残渣应严格按照《南通理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要求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进行处理。

剧毒化学品的原包装容器必须退回剧毒化学品仓库,严禁随意丢弃和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经学校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理工学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理工教(20142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