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共同保障校园安全、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和使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本制度中实验室,是指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管理工作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
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排专人受理举报内容,同时规范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 举报内容:
1.存在违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包括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在内的管制类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射线装置、危险废物等,或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未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2.存在未进行相应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在实验室内使用超出其生物安全许可范围的生物材料或进行超出其生物安全等级的操作,违规开展动物实验等情况。
3.发现安全隐患,或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实验设施设备。
4.存在未落实实验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准入制度、项目安全风险审核评估制度等情况。
5.发现高温加热类、辐射类、特种设备类等危险性设备及高危实验项目缺少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培训,缺少相应的应急防护措施及应急预案等情况;
6.存在未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未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等情况。
7.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积极采取处置措施、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人为破坏事故现场等。
8.存在实验室区与生活区混合现象,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情况。
9.实验室区域存在校内设施问题,易发生断裂、坍塌等影响师生生命安全现象。
10.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行为或隐患的行为。
第五条举报方式:
1.当面向现场管理负责人或领导告知隐患内容。
2.可以通过电话、邮件、匿名信件等形式进行举报:
(1)举报电话:0513-55078190;
(2)举报邮箱:sysgl@ntit.edu.cn
(3)举报信箱:行政楼北楼3层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意见箱。
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提供举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尽量提供现场照片,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中伤他人。举报内容经核实准确后,学校根据隐患轻重,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第六条 对师生举报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转的隐患举报,各二级单位必须认真受理,登记建档,安排责任人认真对照排查,对查实的隐患,要立即指定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时间,进行整改。
第七条 学校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透露举报人信息,不打击报复举报人。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综合研判,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