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室建设与使用,从源头管控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确保教学科研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等单位所属或依托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实验项目。
第三条 凡新设或调整功能的实验室,凡新增或调整内容的实验项目均应预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所有在用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均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指导和决策机构,对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定。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执行与落实。
第六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对其归口管理教学科研活动(毕业设计(论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科研项目等)中涉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须对二级单位提出相应工作要求。
第七条 资产与基建处是实验室用房分配管理部门,须将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实验室用房分配的前置依据。
第八条 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评估报告,履行审核备案程序。
第九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项目负责人、实验教学指导教师)是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根据学校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十条 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事项:
(一)所涉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引发)的风险。
(二)实验室(或实验项目)类别、性质及安全风险等级。
(三)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四)防护用品配备、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五)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方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事项的准备情况。
第十一条 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可依据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学校相关规定,参考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增加本单位实验室与实验项目风险评估标准。
第十二条 依据实验场所(或实验项目)涉及的危险源特性,从安全角度可将实验室(或实验项目)分为化学类、生物类、机电类、电子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
(一)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或实验项目)归属为化学类。这类实验室中的危险源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易制爆、易制毒、有毒化学药品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高压、高温及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实验室从事的实验研究中涉及风险性大的因素,应明示于分类分级的标牌上,起到警示作用。管理重点是剧毒、易制毒、易制爆、麻醉和精神类药品、国家应急管理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主要的伤害有火灾、爆炸、腐蚀、中毒等。
(二)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场所(或实验项目)归属为生物类。其危险源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病原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等;另一类是生物材料,包括转基因生物、实验动物、实验用传代细胞等。管理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且质量合格。主要的伤害有疾病的感染、传染,生化试剂的致癌、致病等。
(三)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场所(或实验项目)归属为机电类。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粉尘场所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四)涉及实验用计算机、电路板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电子类,也包括各专业设立的机房,主要危险源是带电导体上的电能,如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等。管理重点为设备使用规范和用电安全。
(五)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实验场所(或实验项目)归属为特种设备类。主要危险源是该类设备自身,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锅炉可能因超温、超压等导致发生爆炸或泄露,造成机械损伤、烫伤等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管理重点是审查设备供货方资质,相关设备须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
(六)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或实验项目)均归属为其他类。主要危险源为用电用水等设施设备引发的用电用水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用水。
第十三条 依据实验室(或实验项目)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对实验室(或实验项目)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等四个等级。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或实验项目):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大型特种设备、单台功率超10 kW加热设备或单间实验室加热设备总功率超15 kW、压力等级大于20 MPa的高压容器等;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或实验项目):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激光设备,强磁设备等;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或实验项目):涉及使用起重机械、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等;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或实验项目):未列入以上3类的其他实验室。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需在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注明。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评估时点安排
(一)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项目在编制建设方案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培养方案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制定教学大纲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涉及的实验项目在项目申报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毕业设计(论文)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开题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三)教师科研项目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合同签订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新建实验室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定风险评估结果,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报送资产与基建处进行用房审批。
(三)所在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
第十六条 改建、扩建和调整实验室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所在单位将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评估报告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定。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定同意后,实验室方可进行改建、扩建和调整。
(四)所在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
第十七条 实验项目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新增实验项目或新增风险现有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所在单位对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备案;对有重大风险的实验项目须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审定,同意后实验项目方可进行。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方可进行用房分配、项目建设;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项目,方可开展实验。
第十九条 未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与完善,直至评估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与开展实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实验室与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瞒报重大危险源或篡改项目方案、实验流程。切实把控好安全风险源头,切实保障好师生人身与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好学校安宁稳定的办学环境。
第二十一条 对不评、漏评或不及时报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材料的,将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进行通报。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