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实验室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南通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师,所有在实验室从事科研、学习、实习和交流培养的学生,以及实验室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分工如下:
(一)教务处应将安全准入教育培训纳入培养环节,开设实验安全课程给予相应教育。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校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具体包括:
1.实施多形式的安全常识宣传;
2.组织师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课程;
3.开展安全应急演练;
4.组织学生完成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学习与准入考核;
5.归档整理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等。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分为校内培训和校外培训。
(一)校内培训方式:
1.学习国家、地方颁布的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学习我校制定的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
3.参加学校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的培训和考试;
4.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培训、讲座、考试、应急演练等;
5.必修或选修实验室安全相关课程;
6.鼓励通过书籍、网络、新媒体等方式进行实验室安全内容的自学。
(二)校外培训:
1.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培训;
2.病原微生物从业人员资格培训;
3.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培训;
5.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6.应急救援、演练培训;
7.其它培训。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抓住新教工入职、新生入学进入实验室等关键时机,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鼓励学院开设实验室安全必修或选修课程、组织实验室安全考试或竞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等。
第六条 所有使用和管理危险化学品(含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的人员须参加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所有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 所有使用和管理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所有使用和管理特种设备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