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使用仪器设备时,要认真阅读技术说明书,熟悉技术指标、工作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严格遵照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步骤进行操作,严禁在操作中违反说明书的使用说明。
第二条初次使用仪器设备人员,必须接受一定的培训,然后在熟练人员指导下进行操作,熟练掌握后方可进行独立操作。
第三条实验时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器材,要布局合理,摆放整齐,便于操作,观察及记录等。
第四条 电子仪器设备通电前,确保供电电压符合仪器设备规定输入电压值,配有三线电源插头的仪器设备,必须插入带有保护接地供电插座中,保证安全。
第五条有预热要求的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预热。
第六条使用仪器设备时,其输入信号或外接负载应限制在规定范围之内,禁止超载运行。
第七条光学化学仪器及其配件,使用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切勿用手触摸光学玻璃表面。发现灰尘及脏物时,不得用手或抹布擦试,必须使用专用品或专用工具清除。
第八条有些仪器设备不宜在磁场或电场中操作使用,必须采取屏蔽措施,防止仪器设备损坏或降低测量精度。有些仪器对环境湿度有一定要求,需在一定的湿度条件下使用,必须采用一定的降低湿度的措施,如设置除湿设备。
第九条机械类仪器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空载运转确保无故障后方可加载使用。用前润滑,用后擦试干净,注意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条 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需要开发新功能或改造更新等,需按分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再实施。
第十一条经常进行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护,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之处,待用时间过长仪器设备,应定期通电开机,防止潮霉损坏仪器设备其零部件。
第十二条建立大型精度、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定期校验和标定制度,保持应有的技术指标。做好使用原始记录。
第十三条 机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清洁、干燥,机床灵敏部位如各刀刃承要防止生锈,以免降低灵敏度及准确度。
第十四条 有送检要求的仪器设备或配件,需定期送检。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