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安全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等要求,提高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推进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精准管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定义说明:
(一)实验室,是指隶属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
(二)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
(三)危险源辨识,是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四)风险评价,是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五)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依据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结果判定实验室安全的主要风险级别。
(六)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断实验室安全的主要专业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并建立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及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或电子造册。
第六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备案。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实验中心(实验室)应按照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负责对所属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评估与认定,并报本中心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实验中心(室)负责人是本实验中心(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分级分类原则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等级划分以每间实验室为单位,可参考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中的《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1)和《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2)进行风险评价计分,再按照该实验室的分数总和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高校教学与科研的特点,高校实验室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包括从事化学、药学、化学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等较多涉及化学试剂或化学反应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含实验气体)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实验室从事的实验研究中涉及的风险性大的因素,应明示于实验室信息牌上,起到警示作用。
(二)生物类实验室
包括从事基因工程、微生物学等生物和医学专业中较多涉及病毒、细菌、真菌等微生物研究和动物研究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中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动物寄生微生物等为主要危险源,它们的释放、扩散可能会污染实验室内外环境的空气、水、物体表面或感染人体。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应进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实验室应根据所涉病原的种类进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并按规定张贴警示信息。
(三)辐射类实验室
包括物理、核科学与技术、医学、生物、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方向中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主要是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产生的电离辐射,可能对人体造成内外照射伤害,也可能对环境产生放射性污染;存放或使用核材料的实验室还存在核安全风险。实验室从事的实验研究中涉及的风险性大的因素,应明示于实验室信息牌上,起到警示作用。
(四)机电类实验室
包括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化工机械、材料物理、电气工程、激光工程和人工智能等专业方向中涉及高温、高压、高速、高大等机械设备及其他强电、强磁、激光或低温设备的实验室,以及大型机房等。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包括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机械伤害以及灼伤、电路短路、人员触电、激光伤害、冻伤等因素,应明示于实验室信息牌上,起到警示作用。
(五)其他类实验室
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或消防安全风险。
第十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用途如实验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十三条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地方)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实施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依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和危险源情况进行分类管理,管理要求如下:
(一)安全检查
1.Ⅰ级实验室:学校党政负责人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实验结束必巡”。
2.Ⅱ级实验室:分管校领导每学期牵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实验结束必巡”。
3.Ⅲ、Ⅳ级实验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每日检查。
(二)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
1.Ⅰ级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准入安全培训,同时每年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安全培训(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应急演练(含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2.Ⅱ级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准入安全培训,同时每年完成不少于4学时的安全培训(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含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3.Ⅲ、Ⅳ级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准入安全培训,同时每年完成不少于2学时的安全培训(含应急演练);实验室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
(三)安全评估
所有实验项目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措施,责任到人;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四)条件保障
高风险点位和重要风险点位需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危化品等重要危险源存储严格执行治安管控或其他保卫部门监管要求;配备充足的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十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巡查,二级单位负责实施所在单位检查。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2.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附件1
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安全级别 | 参考分级依据 |
Ⅰ级/红色级实验室(重大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达到100分的实验室 | |
Ⅱ级/橙色级实验室(高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75, 100)范围的实验室 | |
Ⅲ级/黄色级实验室(中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25, 75)范围的实验室 | |
Ⅳ级/蓝色级实验室(低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0, 25)范围的实验室 |
注:
1.实验室分级先按表中各级实验室所对应的参考情况划分,无所列情况的,按《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进行累计评分确定等级。
2.对于既有本表所列参考情况,又有《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所列危险源的,取两者较高者所对应的实验室等级。
附件2
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每项计分 | 风险源 |
25分 |
|
10分 |
|
5分 |
|
注:
1.表中所称实验室房间均以面积为50m2计,其他面积可按比例调整评价内容;
2.表中符合任1种情况计相应分数,符合多种情况,分数累加计算,最高100分;
3.实验室自制设备,是指由使用人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安装的,并以其为载体进行实验活动的非标设备;对标准设备进行改造也参照自制设备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