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规范实验室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提升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实习实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包括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创新实验室、实习场所、实训场所等。
第三条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实验室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高质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单位,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实验室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效益。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编写高质量的实验教材、实验大纲及实验指导书,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以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和科学实验能力为宗旨,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不断完善实验室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学校学科、专业和人才优势,积极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实验教学研究和相关的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做好社会服务。
第九条 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完好;提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推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共享共用;鼓励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研发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提高实验室开放性。人才培养是实验室工作的第一要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均应采取不同形式,积极对学生开放,指导和支持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为培养高质量人才服务。
第十一条 提高实验室信息化管理水平。学校将实验室管理信息化系统纳入智慧校园建设,以信息化手段对实验室的人员、设备、环境以及使用状况等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益。实施实验室运行成本核算管理,开展实验室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保障实验室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构建学校、学院、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实验室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协调学校实验室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全校实验室的管理,与相关部门共同规划、论证实验室的设置,制定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同科技与产教合作处做好科研实验室的建设工作。
2.负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实验室与设备管理日常工作检查、评估与考核。
3.组织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论证、审核以及考核评估;制定教学实验室年度建设经费预算及分配方案。
4.组织各级各类教学实验中心、平台、基地的申报、建设与验收,推进开放共享;协同教务处做好虚拟仿真实验项目的建设工作。
5.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与准入、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工作,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生物、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及危废物处置工作等;协同保卫处做好实验室消防工作。
6.参与实验用房的分配和调整工作,负责实验室用房管理。
7.负责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协助人事处做好定岗、定编、培训、考核、职称晋升等工作。
8.负责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审批、验收、入库、建账、对账、调拨、维护维修、报损报废及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9.负责非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实验仪器设备项目采购配置工作;参与实验仪器设备集中采购招投标工作;负责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办理进口报关免税手续等工作。
10.制定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与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大型装备平台、开展使用效益评估,推进开放管理。
11.负责实验材料的采购、入库、出库与使用管理。
12.组织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计划的申报、成果鉴定、评奖推广。
13.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协助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由校长、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对学校实验室建设及相关管理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咨询,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应指定一名院领导分管实验室建设、管理与安全工作。学院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组织制订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2.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运行、环境保护、特种设备、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等的使用管理工作,开展实验室及实验项目风险评估,落实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
3.负责各类实验室项目建设及运行保障,在经费使用许可范围内,保证教学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投入;
4.负责实验仪器设备使用、维护维修及日常保养等工作;
5.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做好实验室绩效考评等工作;
6.负责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7.执行学校实验室资源配置和管理规定,做好本单位实验用房、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配置及调配等工作;
8.负责制定实验室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9.完成学校组织的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负责人制,每个实验室均配备一名负责人,负责实验室的管理指导、实验项目开发、实验室资料编制等,同时协助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负责人由所在学院推荐,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确定。
第十九条 实验中心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实验中心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修养、较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具有相应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实验中心主任负责本中心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做好本中心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建设计划申请,督促指导实验室建设。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安排落实好本单位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及科研任务。
3.坚持立德树人,做好实验教师、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4.负责安排本中心各类人员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度,并负责进行考核。
5.负责组织实验管理人员(专、兼职)的业务学习与技术培训,提高实验室管理能力。
6.组织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的使用、定期保养、维护修理等工作,确保仪器设备账、物相符,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7.根据教学任务和研究任务组织做好低值易耗品、实验材料的申购计划并做好入库、领用建账工作。
8.积极组织安排实验室开放,加强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9.负责建立实验室工作档案,包括仪器设备、教学资料、实验项目、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室工作记录、低值易耗品、实验材料管理等。
10.组织做好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创造优良的实验教学环境。每周应与实验人员共同对实验室安全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四章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场所、基础设施及环境,有足够数量能满足教学和科研需要的配套仪器设备,有合格的实验中心主任和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从事教学、科研实验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批准。实验室调整或撤销由所属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审议,学校审批。各类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实验教学示范(虚拟仿真实训)中心等实验室的调整、撤销,须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按照优化配置、合理布局、资源共享、提高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投资建设。实验室的规划与建设要考虑环境、房屋及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申报、论证、立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房舍、设施建设以及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要依据规划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一般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和实验材料费以及专项建设经费实行财务预算单列,专款专用。实验工作人员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建设规划报备制,学院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以及本专业、学科、教学条件、科研条件、师资(实验室管理、技术)队伍等方面建设发展要求,充分分析现状,准确把握专业发展方向,科学设计实验室体系结构,明确建设目标,统筹建设项目。统筹建设项目根据轻重缓急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不在统筹建设项目的不得安排下一批建设。
第二十五条 多渠道筹集实验室建设经费。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通过与高校、企业、科研单位、地方政府联合,共同建设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保障实验室工作经费投入,设立实验室专项经费。用于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实验室,积极申请筹建省部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以适应高端科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五章实验室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根据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需要,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主要包括实验教学教师、从事教学科学实验辅助工作的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各类实验室人员要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培养,根据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培训,提高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考核。
第六章实验室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避免发生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基本信息进行记录、更新、统计和分析,准确提供实验室相关数据。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实验室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等档案管理工作。在实验室工作的专职人员、教学和研究人员有义务、有责任向负责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五条 认真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评估文件和标准,按照评估标准要求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如有与上级规程不一致之处,按上级规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